关于2021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1-08-05 15:54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二、申报材料 三、申报要求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10日(星期五)前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刻制光盘)报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1 2021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一)国际资质认证项目 (二)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 (三)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 (四)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 (五)创新研发项目 (六)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项目 (七)境外设点项目 (八)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 (九)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十)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项目 (十一)离岸业务奖励项目 二、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3)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申报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申报“支持内容”第(九)项的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152号)等有关法规要求。 三、支持方式 对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核准的实际执行额进行支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支持方式如下: (一)国际资质认证项目。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以下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认证费用支出的50%,每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包括: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认证(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规范(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等。 (二)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新录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2019-2021年毕业),在职满1年或申报审核期间在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7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申请人数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测算出的人数进行核定。测算人数=规定期间内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人)。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小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如企业实际申请人数大于测算人数,则受补助人数不大于测算人数。 (三)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对培训机构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四)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以规定期间内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当年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度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 (五)创新研发项目。对在规定期间内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和代理服务费的实际支出额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其中,给予每个企业发明专利不超过20万元、国际专利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万元、注册商标不超过5万元、软件著作权不超过5万元。 (六)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项目。对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期间连续任职3年以上(含3年)员工进行在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以下认证的,给予不高于考试认证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包括: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高级专业资格(水平)、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PMP)、网络高级工程师、网络安全专家、解决方案开发专家、执业药师等相关认证。 (七)境外设点项目。每个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支持30万元。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次申请拨付支持总额的50%,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上报运行情况报告,如经营正常拨付后续50%。原则上一家企业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三个。一家企业在同一国别或地区申请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累计不超过两个。 (八)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与京内高校签订共建北京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该项目。对在实习实训基地内实习的在京高校学生,实习期在3个月以上,且由企业提供生活或实习补助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实习补贴,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 (九)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对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业务整体发展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十)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项目。以规定期间内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申请该项目。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面积按企业离岸业务年收入测算出的有效面积核定。有效面积测算基准为每人每年4万美元产值、每人办公用建筑面积10平方米(测算面积(㎡)=规定期间内离岸外包业务额(万美元)÷4(万美元)×10㎡)。如测算面积大于企业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以在京实际办公用房租赁建筑面积为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0元/每平方米/月标准,且企业租房费用应大于享受补贴费用,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离岸业务奖励项目。以规定期间内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实际发生的离岸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可以申请该项目。离岸外包业务额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增长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增长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增长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申请项目执行或完成情况,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未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 2. 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 规定期间内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 规定期间内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规定期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 7. 结汇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北京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项目申请材料 1.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表;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2. 申请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申请表; (2)新录用人员若属于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为新录用人员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证明(时间由入职至申报当月)的复印件。 3. 申请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学以上学历证明; (3)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培训机构为学校的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三方为:培训学校、服务外包企业、毕业学生)复印件;其他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人员缴费证明、与在我市“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培训人员为近三年在京大学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 申请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贴息申请表; (2)企业规定期间内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的实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情况清单及相关凭证。 5. 申请创新研发项目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补助申请表; (2)企业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在企业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任职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职情况等)、劳动合同,企业为申请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含3年)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3)通过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的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报销报名考试费用相关凭证或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 申请境外设点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境外设点补助申请表;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复印件; (3)境外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4)外派人员护照、签证; (5)境外设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翻译件); (6)境外设点运行情况报告。 8. 申请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实习生经济补贴申请表; (2)校企合作协议; (3)企业和实习生的实习协议书; (4)实习登记表; (5)实习学生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 (6)实习学生名单(含身份证号); (7)实习生津贴发放凭证。 9. 申请北京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还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152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10. 申请办公用房租赁补贴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清单及收入凭证; (3)办公用房租赁协议、房租支付凭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4)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11. 申请离岸业务奖励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通过的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实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情况清单及收入凭证。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8月27日前,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9月10日前,各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刻制光盘)报市商务局。服务外包整体促进项目按政府采购网公示时间为准执行。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许鑫于新成;电话: 55579495/9491 邮 箱: xx@sw.beijing.gov.cn 附件2 2021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 (一)支持对象 1.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 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3. 促进数字、中医药服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方式 对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在建或已完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支持。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及宣传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在建平台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平台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4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及维护项目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京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2. 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3. 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 4.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在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已实施部分需提供付款凭证。 2. 已完成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目前运行情况与服务企业情况等;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完成项目的专项报告(含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及付款凭证)。 3. 平台运营维护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补助的金额、项目规定期间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规定期间项目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以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1. 9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市商务局。 2.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拨付资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3. 在建项目,预拨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商务局组织的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已建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运营及维护费项目,根据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单位应当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正常经营; 2. 对发生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期间”)期间的实际服务进口业务进行支持,该进口的服务应符合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其中技术进口业务需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进行登记。其他服务进口业务,需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 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单位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当年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度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每户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及项目申请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付汇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8月27日前,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9月10日前,各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刻制光盘)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将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郑勇 赵亚东;电话:55579489 15801291638; 邮 箱:zhengyong@sw.beijing.gov.cn
附件3 2021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 资金申报指南 支持内容以商务部2016年第58号公告提出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为基础,重点支持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六个领域:科学技术服务领域、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商务及旅游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以及北京加快培育的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贸易出口。 二、申请条件 1. 依法在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三、支持项目 (一)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项目 1. 支持内容 对上述所列支持范围中的服务贸易出口给予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其中的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1)技术出口业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规定期间”)的实际出口额。其他服务贸易业务,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规定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实际出口额应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 对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服务贸易出口业务,以审定的出口收汇金额(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实际贴息金额按支持资金总体规模、实际业务核准额及申报企业数量综合确定)。对同一申报单位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5)服务贸易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人民币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人民币); (7)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10)技术出口项目还要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 支持对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支持标准和方式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规定期间内,每在境外自主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经申请审核,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规定期间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两家以上,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分三档进行奖励:进入全球前30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20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10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排名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较为靠前的名次为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复享受奖励。 3. 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5)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所获得较高名次的证明材料(中英文); (6)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8月27日前,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9月10日前,各辖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情况报告和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刻制光盘)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郑勇 赵亚东;电话:55579489 15801291638; 邮 箱:zhengyong@sw.beijing.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