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5-08 10:16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9日 昌平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落实《昌平区先进制造业跃升计划(2022-2025年)》,加快推进“四区”建设,围绕创新与发展,瞄准先进制造业发展要素精准施策,推进“昌平智造”重大项目落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完成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工业企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制造、先进能源等领域的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化,以及先进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支持方式。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资金保障。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区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实施、项目征集、评审监管、考核评估;全过程管理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鼓励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市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合作,对合同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 第八条 鼓励技术产品创新。对国家、市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按照国家、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开展智能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时,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标杆称号、新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重点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项目贷款的建设类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获得市级贴息支持,再给予市级贴息额度的50%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示范。鼓励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装备、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产业联合创新中心,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加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设计软件、工业互联网在制造业、医疗健康和能源领域的创新技术和示范应用,并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制造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鼓励链主企业吸引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落地建设,每落地一家生态链企业或产业链补链延链项目,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奖励。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链主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或委托中小企业加工,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支付加工费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或加工费3%的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打造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对获评北京市“专精特新”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点对点”政策宣贯,积极为企业争取市级稳运行稳增长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稳运行稳增长资金支持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数字化装备与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数字化装备与机器人企业快速成长,对新引入的数字化装备与机器人企业,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连续三年给予租赁面积对应租金50%的房租补贴支持,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机器人整机、机器人系统集成及关键零部件等新建项目,按总投资额(土地和基建设施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五章 支持制造业生态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双创基地、中小企业平台集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上一年度新培育、区外引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含)以上的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装配式建筑。支持企业新建生产用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对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老旧厂房改造。支持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工业腾退空间、老旧厂房开展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对获得市级老旧厂房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20%的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培养国内外顶尖人才、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英才和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给予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工作居住证等政策支持。支持企业联合高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建立专业型、技能型人才培育创新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