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的通知发表时间:2024-06-07 09:3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及虽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战略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征集时间 2024年6月7日-8月7日。 三、申报方向与内容 见附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 四、申报方式 (一)截止报送时间:2024年8月7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电子版报送: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区科委邮箱kwzhk1@bjtzh.gov.cn。 (三)纸质版报送: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33号楼(张家湾设计小镇创新中心内)四层区科委创新发展科)。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云、李响 联系电话:89526651、60557009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六、附件 附件1:《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1
《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特制定《北京城市副中心关于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业及产业生态中相关合作机构,及虽未在通州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但与通州区开展战略合作的医疗机构、专业平台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法律纠纷;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其他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项; (六)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支持; (七)申报单位奖补条件符合通州区同类型政策的,从优不重复。 二、征集时间 2024年6月7日-2024年8月7日。 三、申报方向 (一)支持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方向1.支持医疗机构成果概念验证、设计原理样机。对开展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核心技术产品专利、成果照片(如有)等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开展合作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2.支持医疗机构成果工业设计、工程样机制作、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对开展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核心技术产品专利、成果照片(如有)等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开展合作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3.支持医疗机构自建或与产业方合建医疗健康创新孵化基地,经认定后给予补贴支持。按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付款房租费用(或装修)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每个基地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个主体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租赁或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服务协议或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二)支持企业与医疗机构多层次合作 方向4.促进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前研究、临床验证等课题合作。对开展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课题合作,按照课题合作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合作课题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开展临床前研究、临床验证等课题的阶段性评审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5.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多中心临床试验合作。对开展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合作,按照试验合作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伦理会议审查通过通知书等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合作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多中心临床试验合作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6.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与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合作。对开展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应用场景建设合作,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应用场景建设合作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应用场景建设合作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7.支持本区开展医产协同合作的医疗机构发挥生物样本库、临床数据库、影像资料库、大型影像设备、大型试验设备等医疗资源功效为本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经评审认定,按照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购买服务总金额给予医疗机构一定比例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已收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和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4)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三)支持举办医产协同产业生态活动 方向8.支持在本区举办与医药健康产业细分领域紧密相关的峰会、论坛、创新大赛、展会等不同形式的产业活动。对举办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且获得区政府、相关委办局或属地政府指导或支持的产业活动,对主办方和承办方,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奖励。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的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和相关宣传材料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其他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四)支持产品商业化进程 方向9.对开展一类化学药、一类生物制品和一类中药临床试验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企业,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的产品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对于区外进行研发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视项目产业化情况,可直接按照Ⅲ期临床试验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00万元奖励。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区外研发且本区产业化奖励的企业需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0.对开展二类化学药、二类生物制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二类中药临床试验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企业,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的产品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新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需提供: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1.对在通州产业化的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通过评价的,按照项目一致性评价过程中的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奖励,最高支持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实际投入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2.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取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药品注册批件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企业,每个注册批件最高奖励5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划定的中药经典名方证明材料复印件; (4)获得经典名方产品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3.对在通州区开展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产业化的企业,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生产线建设情况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4.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应急审查程序,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人工智能/优先/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确定在本区产业化的产品,每个注册证最高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应急审查程序,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且确定在本区产业化的产品,每个注册证最高奖励3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4)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优先/应急审查程序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在本市获批注册的人工智能/优先/应急审批医疗器械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生产线建设情况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五)支持产品产业化进程 方向15.积极协助推动企业生产符合准入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创新医疗器械及重大仿制药获得北京市物价申请,进入医保目录。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得北京市物价申请并进入医保目录,且确定在本区产业化的产品,每个产品最高奖励2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软著证书、论文首页截图等复印件; (4)产品获得北京市物价申请并进入医保目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或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生产线建设情况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6.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产品进入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备案目录。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已纳入国家集采且已在本区产业化的产品,按照本产品纳入集采至2024年7月31日实际销售总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4)进入国家集采目录产品证明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集采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说明合同里涉及的集采产品和交易金额); (6)集采产品销售实际交易金额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或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生产线建设情况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7.按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经认定,最高按照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所投保险费的8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保险合同复印件; (5)首台套等保险费用专项审计或保险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18.支持本区医药健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申请FDA、CE、PMDA、CMDCAS等各个国家注册证。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申请获得的国家注册且相关产品在本区产业化的,每个国家注册证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国家注册证书复印件; (4)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或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生产线建设情况等项目产业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方向19.鼓励国家级、市级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在本区建设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实体性研发中心、成果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完成建设的创新平台,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若申报单位为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建设方案、对外提供公共服务运营情况说明和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的重点公共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提供项目备案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项目建设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七)支持金融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方向20.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医药健康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经认定,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实际利息费用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贷款额度1亿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八)支持产业高端人才聚集发展 按照人才需求从进京落户、工作居住证、住房等方面量身定制政策服务“套餐”,并依据相关政策保障子女入学入园。 (九)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方向21.对本区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合同销售机构(CSO)、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动物基地、动物实验平台、临床试验数据服务平台等,为区内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内容和效果,经评审认定,按照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购买服务总金额给予服务机构一定比例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收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和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十)支持运营服务平台集聚发展 方向22.支持咨询、法律、人力资源、会展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院企合作、医产协同等方面咨询、法律、人力资源、会务等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业服务机构补贴支持,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收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和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方向23.支持园区建设运营主体为入驻的医药健康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试中试、检验检测、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按照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入驻医药健康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鼓励园区建设运营主体增加商务、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按照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每个建设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申报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项目建设用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6)申报专业服务奖励的企业须提供: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配套服务设施投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已收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4)和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四、申报方式 (一)截止报送时间:2024年8月7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电子版报送: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区科委邮箱kwzhk1@bjtzh.gov.cn。 (三)纸质版报送: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33号楼(张家湾设计小镇创新中心内)四层区科委创新发展科)。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纸质资料与电子版资料内容必须严格一致,如发生不一致情况,以纸质资料为准。 (二)纸质版申报资料应规范制作,按照申报资料提交要求顺序排列,双面打印、A4规格胶订,封面需含企业名称、申报方向信息、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电子版文件需按提交资料清单顺序排列,项目申报表、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和已收入资金汇总表需额外提供可编辑版。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责任。 (五)申报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