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发表时间:2024-06-06 14:58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对应的《海淀区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海淀区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发展,通过资本市场不断做大做强,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从企业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指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交易(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称挂牌,指企业股票、股份、股权在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挂牌转让;所称并购,指按照行业惯例,并购需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申报主体所报并购案例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不含50%)股权;所称基石投资者,指港股首次公开发行时,与发行人签订提前认购协议,以新股发行价格(签订协议时对于最终定价是未知的,但一般有约定的价格范围)认购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投资者。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企业(含基石投资者)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挂牌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评估费、承销费等费用。并购中介费用包括: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验资费、评估费、承销费、信用评级等费用。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 支持对象:上市企业。 支持条件:在申报补贴期间,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 支持标准: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并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结合企业前期区级上市补贴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含二次上市)的企业,对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主体或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结合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区级上市补贴的企业,二次上市后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新三板挂牌奖励 支持对象:新三板挂牌企业。 支持条件:在申报补贴期间,已取得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函。奖励资金拨付时未迁出或摘牌。 支持标准: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结合企业发生的挂牌中介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 支持对象:境内上市企业。 支持条件: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不含50%)股权;并购交易额在8000万元(含)以上且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并购及股权变更已完成,完成时间以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工商信息变更时间为准。 支持标准:对境内上市企业实施境内并购的行为,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并购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 第七条 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 支持对象:基石投资者。 支持条件:投资的海淀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支持标准:对支持海淀企业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上市的基石投资者,根据其对海淀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奖励。投资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十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 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二条 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原则上针对上一年度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针对上一年度完成并购及股权变更的企业给予补贴,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针对所投资企业在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基石投资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支持资金公示制度,确保支持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自收到支持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支持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支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区内其他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附件:申报材料
附件 申报材料 第一节 企业上市奖励 境内上市企业: 一、表格 1.《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函(附件6) 境外上市企业: 一、表格 1.《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上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易所、监管部门文件等)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函(附件6) 第二节 新三板挂牌奖励 一、表格 1.《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 3.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4)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承诺函(附件6) 第三节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 一、表格 1.《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申请表》(附件3)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材料 1.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申请(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为海淀的企业)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认可的董事会公开发布的公告或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4.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4)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5.并购后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 7.并购完成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8.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承诺函(附件6) 第四节 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 一、表格 1.《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5)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二、材料 1.基石投资者所支持企业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基石投资者所支持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基石投资者所支持企业在招股书中披露的相关基石投资者的详细信息 4.基石投资者与其所支持企业签订的基石投资协议复印件 5.基石投资者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承诺函(附件6) 附件:1.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3.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申请表 4.费用明细统计表 5.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申请表 6.承诺函 附件1-1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1-2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注:1.账户性质是指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2.此表由单位填写加盖财务章、公章后,送交主管业务科室备案。 3.开户账户需为在海淀区银行开立的帐户。 4.申报主体为银行的可不提供银行预留印鉴。 附件1-3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1-4 费用明细统计表 单位:万元
备注:1.仅统计所提供的费用种类和金额。 2.确认金额以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付款金额孰小的原则确认。
附件1-5 基石投资者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1-6 承诺函 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 本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严格按照《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资金。此次为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实反映我公司经营情况。 我公司郑重承诺,如申请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资金成功并收到此补助款项,自享受完政策资金支持之后10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迁出海淀区(公司违反合法合规经营要求及因客观原因要求指令性迁出等情况除外)。如发生上述迁出行为,我公司于迁出前30日内将全部补助资金退还至海淀区财政部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个人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时,优先选择在海淀区注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实行退出。 同时承诺支持资金专款专用,配合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海淀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如通过虚假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支持政策,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配合政府部门推动失信惩戒工作,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海淀区相关支持政策。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海金融发〔2024〕4号关于印发《海淀区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ofd[下载][预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