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7-17 14:55

(通经信〔2024〕1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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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17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先进制造业高端化、集群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政发〔2024〕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聚焦重大项目引导和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支持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征集、兑现、验收和监督管理,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在先进制造业产业生态链中总部类、结算类、研发类等企业。其中,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应属于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汽车、绿色都市产业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或属于未来健康、未来能源、未来信息等未来产业体系。对区内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或重大影响的平台型企业,可按照产业链头部或高成长性企业给予支持。认定标准根据区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产业链头部企业认定标准。

产业链头部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或区域贡献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在区内进行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投资。

2.企业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北京市隐形冠军企业等荣誉称号,或国家级产业链链主企业以及先进制造业领域细分行业内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企业。

3.央企总部、市属国企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主板上市企业(含上述公司设立的区域总部)和独角兽企业。

第六条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认定标准。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产值1亿元以上且连续三年产值复合增长率达10%(含)以上。

2.企业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称号或市级认定的产业链链主企业。

3.产业链头部企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央企二三级企业、市属国企二三级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在科创板、北交所或中小板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或获得市级、区级等政府基金投资的重点项目。

4.企业属于产业链中关键的“腰部”企业,在未来信息、未来健康、未来能源等重点未来产业方向属于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即卡脖子技术关键领域,为龙头企业、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填补区域行业空白或补强区域发展短板。

第三章  鼓励引入增量发展

第七条 年度贡献奖励。对近三年新增产业链头部企业,产值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最高按年度产值贡献的1%、1.2%、1.4%给予支持,最高支持3000万元;对近三年新增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产值1亿元(含)以下、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最高按年度产值贡献的1%、1.2%、1.4%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八条企业入驻奖励。新增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引进的上下游或生态链企业,可与产业链头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合并计算区域贡献。

1.产业链头部企业入驻奖励。新增产业链头部企业上一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最高支持1000万元;产值5亿元以上的,最高支持500万元;产值1亿元以上的,最高支持100万元。

2.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入驻奖励。对新增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当年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重大项目落地补贴。最多连续支持3年,已获得区级同类型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1.支持新建厂房。支持企业在区内新建厂房,包括厂房建设、生产线及研发设备购置安装等,按核定年度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每年最高累计支持500万元;产业链头部企业每年最高累计支持1000万元。

2.支持厂房购置。支持企业在区内购买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按建筑面积每平米给予2000元购置费支持,生产线及研发设备按照核定年度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每年最高累计支持500万元;对产业链头部企业每年最高累计支持1000万元。

3.支持厂房租赁。支持企业在区内租赁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按照租赁场地建筑面积给予支持,生产线及研发设备按照核定年度投资的50%给予支持。对一般性企业最高给予租赁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支持,每年最高累计支持300万元;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最高给予租赁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支持,每年最高累计支持500万元;对产业链头部企业最高给予租赁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支持,每年最高累计1000万元。

第四章 鼓励存量稳产扩产

第十条 一季度开门红奖励。对一季度产值净增量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净增量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最高支持80万元;净增量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一条 年度贡献增量奖励。对存量产业链头部企业,产值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20亿元、20亿元(含)以上的,且高于前三年平均值的,分别最高按年度贡献增量的1%、1.2%、1.4%给予支持;对存量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产值1亿元以下、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且高于前三年平均值的分别最高按年度贡献增量的1%、1.2%、1.4%给予支持。产业链头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引进的上下游或生态链企业,可与产业链头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升规奖励。首次升规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20万元支持。

第五章 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产扩产。支持存量企业扩产,存量一般性企业按核定纳入支持范围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存量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按核定纳入支持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存量产业链头部企业按核定纳入支持范围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智能转型。鼓励存量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存量企业按核定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存量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腰部企业按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存量产业链头部业按核定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培优育强奖励。

对于以下荣誉,若有晋级,享受差额支持。

1.对获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获得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企业获得灯塔工厂称号的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3.企业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4.企业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技术中心、隐形冠军等,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六章 强化服务提升影响力

第十六条 鼓励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参加具有国际重要行业影响力的境外展览展示,拓宽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展所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会议注册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为实际发生费用30%,单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5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第十七条 提升行业影响力在本区举办产业大会、大赛、展会等多种形式的产业活动,提升行业影响力。对于活动举办前经区经济信息化局备案的产业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出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支持,每项活动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

第十八条 助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放通州区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300万元。区内中小微企业利用通州区中小微企业智慧服务平台与服务机构签订数字化服务、工商财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咨询、审计服务、资质认证服务合同的,可享受服务补贴。单个中小微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2万元;单笔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为合同总金额的30%且最高支持2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报与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区经信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先进制造业发展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行业影响力大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支持。原区级决策事项,仍按照决策内容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着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该实施细则与区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同时符合该实施细则多个支持类别的,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