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企业入区发展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19-01-02 16:17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企业入区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企业入区发展暂行办法 为优化大兴区企业发展政策环境,增加区内企业市场竞争力,吸引经济效益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入区发展,根据《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入统,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入区企业产业定位要符合市区两级高精尖产业目录和大兴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医药健康、新能源智能汽车、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航空服务等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在我区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须在正式生产经营3年内达到“区级高精尖企业名录”标准,并承诺在领取扶持资金后,5年内连续在我区纳税、入统。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对符合扶持条件企业,按照年度区级高精尖企业名录,达到前10名企业最低标准的,评定为“卓越贡献奖”,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达到11-20名企业最低标准的,评定为“突出贡献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达到21-30名企业最低标准的,评定为“高成长性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团队建设。同一企业三年内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奖励项目引荐中介。本办法出台后,对引入符合扶持标准企业的中介机构,给予其引入企业获奖额度的5%,作为一次性招商奖励。 第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审核依据为企业上一年度各项考核指标达标情况。 第八条 区产促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并会同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九条 享受政策企业应依法使用扶持资金,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产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